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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靳海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丽,靳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875-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靳海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3612号李秀丽与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靳海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靳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靳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发现被执行人靳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