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靳海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丽,靳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875-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靳海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3612号李秀丽与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靳海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靳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靳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发现被执行人靳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