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33号原告: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1-4-5)。法定代表人:马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2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32.5元,由原告沈阳滕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