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黄镜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黄镜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魏代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宏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镜卓,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1。委托代理人杨强华,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仪。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黄镜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萧永宜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宏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强华、陈敏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依云水岸小区**号房屋和两个车位,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与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上述房产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缴交当月物业服务费,被告每月应缴房屋物业服务费417.85元、两个车位服务费100元,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7月14日收楼,车位则拖延至2012年5月19日才接收,原告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8月起至今,没有向原告缴交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两个车位分别从2014年9月、10月停止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欠缴管理服务费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没有支付欠款。截至2015年11月,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8134.8元,逾期违约金7633.4元。原告现决定按日千分之一计收被告违约金1526.7元。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813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26.7元(从2014年8月计算至2015年11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镜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13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2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镜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劳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