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文良与王思汉、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良,王思汉,王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良,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思汉,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振杰,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文良与被执行人王思汉、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1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