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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申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开侠与侯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开侠,侯迎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申字第0004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开侠,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迎利,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再审人吴开侠因与被申请人侯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期间,吴开侠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撤回再审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案中,吴开侠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吴开侠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九 霄审判员 吕 庆 龙审判员 翟 晓 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月(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