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党成员与李雄飞、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41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常某。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常某的工资收入银行账户,但要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需要很长时间,所有案件终结执行,待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