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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秦某、马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无极县东流村,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马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9时许,在京石改扩建JS6项目中,项目承包人马某没有对驾驶吊车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验,雇佣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秦某,在保定市徐水区留村乡南高桥村路段施工现场,驾驶吊车作业,秦某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吊车侧翻,致使工人秦利光当场死亡。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100000。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证人罗某、丁某、房某、陶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赔偿调解协议、承诺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致使施工人员一人死亡,被告人马某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负责人没有认真审查秦某从业资格,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马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兆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