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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贞旺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贞旺,苏翔,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91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赖贞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苏翔,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1幢2-323室法定代表人林青水,总经理。被执行人赖贞旺、苏翔、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15214.5元和执行费128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王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林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