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覃明昌、覃兴勇等与何新建、曹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明昌,覃兴勇,覃某,何新建,曹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覃明昌,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现住三江县。申请人覃兴勇,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侗族,现三江县一。申请人覃某。被执行人何新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江县。被执行人曹广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江县。本院在执行覃明昌、覃兴勇、覃某申请执行何新建、曹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故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