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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冬吉与王瑞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吉,靖纪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张冬吉,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唐建峰,男,生于1975年3月26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靖纪信,男,生于1958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代表人王新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冬吉与被告靖纪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滨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吉委托代理人唐建峰、被告天安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纪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冬吉诉称:2014年6月22日13时许,王瑞强驾驶被告靖纪信所有的鲁M836**重型货车在S242线章丘市刁镇中心大街左家村路口与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随即入住章丘市医院治疗18天,经章丘交警大队认定,王瑞强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靖纪信为鲁M836**重型货车车主,在被告天安滨州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150.7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安滨州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靖纪信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1、2014年6月22日13时10分许,在S242线章丘市刁镇中心大街左家村路口,王瑞强驾驶鲁M836**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西拐弯时与原告张冬吉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冬吉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瑞强驾车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冬吉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1份为证。经审查,原告张冬吉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2、事故发生后,张冬吉于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7月10日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071.7元,病历复印费1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章丘市人民医医院急诊病历1份、住院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医疗费单据8张、出院记录1份、病历复印费单据1份为证。被告天安滨州公司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系医院正式单据,可以证实其因交通事故治疗及花费的情况,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3、张冬吉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18天),被告无异议。经审查,原告住院时间为18天,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2014年11月28日,原告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张冬吉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五个月;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冬吉提供的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单据各1份为证。被告天安滨州公司认为鉴定报告认定的误工时间过长,认可3个月,不要求重新鉴定,鉴定费不同意承担。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5、张冬吉主张按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2009元(80.06元/天×150天)。天安滨州公司对此有异议,请求法院认定。经审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必然带来一定收入损失,原告居住地为章丘市辛寨镇仪张村,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其误工费标准以201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参照原告之鉴定结论,本院依法确定其误工费为4882.5元(32.55元/天×150天)。6、张冬吉主张残疾赔偿金按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8444元(29222元×20年×10%),并提供原告户口本为证。被告天安滨州公司认为原告户籍为农村,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居住地为章丘市辛寨镇仪张村,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其残疾赔偿金标准以201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张冬吉生于1970年12月12日,依据张冬吉之鉴定报告及其工作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其残疾赔偿金为23764元(11882元×20年×10%)。7、张冬吉主张由其妻程振玲护理。主张护理费共1441.08元(80.06元/月×18天),并提供护理人员程振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户口本为证。被告天安滨州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经审查,原告受伤住院确需人员护理,主张护理费合理合法,本院认为其护理费标准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80元/天计算为宜。因此,结合原告之鉴定报告,本院确定张冬吉护理费为1440元(80元/天×18天)。8、原告主张被扶养人张兴堂(原告之父)生活费为796.2元(7962元×5年×10%÷5人)、被扶养人韩桂琴(原告之母)生活费796.2元(7962元×5年×10%÷5人)、被扶养人张庆涛(原告之子)2388.6元(7962元×6年×10%÷2人)。并提供原告户口本,村委会证明为证。被告天安滨州公司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其主张按201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参照各被扶养人的年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该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9、张冬吉主张交通费352元。被告天安滨州公司认为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经审查,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及转院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根据张冬吉之住址及住院治疗情况,对其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10、张冬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天安滨州公司认可1000元。经审查,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已构成伤残。必然给其今后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过高,本院依法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1、被告靖纪信系涉案车辆鲁M836**重型货车实际车主,王瑞强系靖纪信雇佣的司机(原告张冬吉自愿放弃对王瑞强的诉讼请求),事故发生时车辆由王瑞强驾驶,该车在被告天安滨州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上述情况有被告靖纪信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及各方庭审陈述为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冬吉与王瑞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冬吉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王瑞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冬吉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酌定张冬吉、王瑞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7,即原告张冬吉承担30%,王瑞强承担70%。被告靖纪信作为被告王瑞强的雇主,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冬吉自愿放弃对王瑞强的诉讼请求,系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冬吉要求被告靖纪信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涉案车辆鲁M836**货车在被告天安滨州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天安滨州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靖纪信赔偿原告张冬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冬吉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882.5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27745元(23764元+3981元)。二、被告靖纪信赔偿原告张冬吉医疗费750.19元[(11071.7元-10000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540元×70%)、鉴定费910元(1300元×70%)、病历复印费8.4元(12元×70%)。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原告张冬吉负担998元,由被告靖纪信负担10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