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郭廷喜与曹小芳、常世斌、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喜,曹小芳,常世斌,常家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郭廷喜,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小芳,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常阳之妻。被告常世斌,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某某,男,约3岁,汉族,系常阳、曹小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喜与被告曹小芳、常世斌、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廷喜不能提供被告曹小芳、常世斌、常某某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廷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