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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宗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宗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宗琪,男,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宗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宗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538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