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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王富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邓真林,经理。被告王富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诉被告王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2元,由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