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王富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邓真林,经理。被告王富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诉被告王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2元,由原告宜宾市9999夕阳红老年公寓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