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38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4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735号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5)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抚养教育费42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