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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38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4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735号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5)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抚养教育费42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