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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三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关景武与被告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景武,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599号原告关景武,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法库县东湖新城(团结街)。法定代表人冀晓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景武与被告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景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景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景武负担。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