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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玉萍诉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萍,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萍,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子(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838.50元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执行费50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正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