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玉萍诉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萍,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萍,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子(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838.50元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执行费50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正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