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曲宪伟盗窃罪2015刑初179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宪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7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宪伟,化名曲永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宪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曲宪伟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和平街的仓库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放在仓库楼下的1袋牛仔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72元)用平板车盗走,携赃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扭送公安机关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宪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衣服及盗窃所用的推车的照片,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人民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的牛仔裤的单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曲宪伟的户籍及前科刑罚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曲宪伟的供述及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5)27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曲宪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曲宪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曲宪伟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