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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成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成明

案由

投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80号罪犯赵成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和田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2)阿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成明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以(2002)新刑核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9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8月1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1月2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以罪犯赵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赵成明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赵成明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成明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3年四季度、2014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2015年一季度、二季度获得季度表扬七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成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