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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宝林与白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林,白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林。被执行人白宝成。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张宝林申请白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白宝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宝林案款3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435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白宝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