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永继申请周瑞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继,周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继,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1号被执行人周瑞勇,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永发胡同北委***组。申请执行人朱永继与被执行人周瑞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3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瑞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永继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瑞勇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