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岳国与杨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国,杨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陈岳国。被告杨景春,系博罗县石坝镇德隆饲料行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岳国诉被告杨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陈岳国负担。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