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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岳国与杨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国,杨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陈岳国。被告杨景春,系博罗县石坝镇德隆饲料行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岳国诉被告杨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陈岳国负担。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