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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商初字第541号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三区翔安大街东侧**号。法定代表人周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芝。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十七道街。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职务董事长。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成、委托代理人张景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两份,约定:原告承包由被告建设的位于肇东市南十四道街铸城雅居一期2号楼、3号楼外墙浮雕漆喷涂工程,按最终面积确定工程量,每平方米37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施工工程。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方代表进行了工程总造价结算,确定2号楼总造价为220,279.41元,3号楼总造价为222,132.61元,7号楼总造价为29,370.60元,共计508,800.32元。2013年8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0元,剩余408,800.32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08,800.3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056.04元,上述共计457,856.3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两份,约定: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承包由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南十四道街铸城雅居一期2号楼、3号楼外墙浮雕漆喷涂工程,按最终面积确定工程量,每平方米37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由监管方负责监督付工程款,进场后付100,000.00万元,剩余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预留3%保质金,一次性付清。保质期一年,如无质量问题,退还保质金(无利息)。工程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该合同监管方为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依约对2号楼、3号楼、7号楼外墙浮雕漆喷涂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8月17日,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总造价结算,2号楼总造价为220,297.26元,3号楼总造价为259,132.46元,7号楼总造价为29,370.60元,共计508,800.32元。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08,800.32元。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408,800.3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056.04元,共计457,856.36元,诉讼费用由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两份,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铸城雅居小区住宅楼外墙涂料、理石漆面积认证单》一张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承揽人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定作人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南十四道街铸城雅居一期2号楼、3号楼、7号楼外墙浮雕漆喷涂工程。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铸城雅居小区住宅楼外墙涂料、理石漆面积认证单》,视为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已依约向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向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材料款等价款(工程款)。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计算的利息有误,应调整为23,792.18元。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08,800.32元,违约金23,792.18元,共计432,59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168.00元,由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788.89元;由原告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79.11元。财产保全费2,47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树林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