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强光春、强光友、强光好与崔芳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光春,强光友,强光好,崔芳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18号原告(反诉被告):强光春,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反诉被告):强光友,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原告(反诉被告):强光好,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姑苏区大观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1********。以上三名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崔芳平,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翠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强光春、强光友、强光好与被告崔芳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新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晨附:本案由赵新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霞、向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