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长春长恒经贸有限公司与李得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长恒经贸有限公司,李得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恒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得路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恒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得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得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得路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182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