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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312-1号原告窦某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某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