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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翠平与何军平、李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平,何军平,李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翠平,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何军平,个体。被申请人李翠花,个体。李翠平诉何军平、李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翠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军平、李翠花位于涉县龙华苑小区的房产两处,房产证号分别为涉房权涉字第××、00××69。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李翠平的执行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军平、李翠花所有的位于涉县龙华苑小区两处房产(涉房权涉字第××、00××69)。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