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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冠盈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冠盈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冠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号3-7。法定代表人:杜甫勤,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朱宝权,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负责人:张学林,一分部经理。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冠盈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黔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而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恩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属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黔江区,重庆市冠盈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