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阴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兆春与陈忠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忠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汉阴刑初字第0007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9日,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本县漩涡镇黄龙村一组。被告陈忠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5日,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本县城关镇三元村八组。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吴某指控被告人陈忠华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陈忠华下落不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刘珠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