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徐蓓莉与徐蓓莉、蔡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徐蓓莉,蔡旭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8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法定代表人:邹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鑫莉、练登松。被告:徐蓓莉。被告:蔡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徐蓓莉、蔡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