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开明与被执行人陈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开明,陈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21-1号申请执行人洪开明,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荣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庆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洪开明与被执行人陈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开明于2015年12月8日以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10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