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华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刑执字第445号罪犯李华东,男,汉族,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罪犯李华东于2010年1月12日入监改造。2013年5月8日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1月24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鸡西监狱以罪犯李华东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华东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没收财产八千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没收财产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华东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华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桂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