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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孝铭与华祖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孝铭,华祖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0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孝铭,被执行人华祖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孝铭与被执行人华祖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华祖先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华祖先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732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华祖先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华祖先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华祖先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277号房屋一间,系被执行人华祖先与他人共有,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上述房产的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038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华祖先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0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