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殿宗与李良强、李振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宗,李良强,李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宗被申请执行人李良强被申请执行人李振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宗与被申请执行人李良强、李振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