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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薛剑锋与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剑锋,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剑锋,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2号。法定代表人:高松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芳,该公司职员。原审原告薛剑锋与原审被告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薛剑锋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剑锋与被上诉人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剑锋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剑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薛剑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