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家秀、蒋旭与程路、程洪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秀,蒋旭,程路,程洪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行人:徐家秀,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蒋旭,男,汉族,2005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程路,男,汉族,1994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程洪栓,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程路父亲。徐家秀、蒋旭申请执行程路、程洪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