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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胜多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北京胜多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远良,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冉维飞,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胜多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广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城口县鑫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