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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长松与王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松,王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832号原告申长松,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思,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仕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申长松诉被告王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长松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仕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长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贷款利息的四倍。2015年3月1日,双方对账明确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欠款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被告王仕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王仕强向申长松借款300000元。王仕强与申长松于2015年3月1日对账后,王仕强明确:“结(截)止2014年12月30号欠申长松300000元借款,大写叁拾万元正。利息从2015年元月1号起按月息2%支付。本金在2015年5月1号之前还清。此据,王仕强。注:2014年11月26号以(已)出据(具)30万元欠条。”申长松起诉后,王仕强又于2015年10月22日向申长松书面承诺:“本人王仕强欠申长松借款及利息共计36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正。承诺于2015年10月28日前还6至10万元正,余下欠款于每个月25号前分三次均额还款付清。如未按以上承诺履行,我自愿将机械设备、车辆等资产由申长松全权处置。”申长松陈述:王仕强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承诺后只支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6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承诺》、银行打款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仕强向申长松借款,理应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王仕强向申长松承诺的借款月利息为2%即年利率24%,未超过法定利率限额。同时,申长松自述王仕强已偿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6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对申长松要求王仕强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申长松借款3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欠付借款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仕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阙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