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德山诉赵广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山,赵广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李德山,男,1933年7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士闯,系原告李德山外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广雷,男,1972年3月3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南300米。公司负责人刘冰,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委托代理人赵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李德山诉被告赵广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闯、刘孟秋、被告赵广雷、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15时,赵广雷驾驶豫RYL***号小型客车,在312国道桐柏县埠江镇胡坎村高峰钢筋水泥销售店倒车时,将车后行人原告李德山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广雷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左眼受伤,眼球破裂伴有眼内组织缺失。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被告赵广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广雷承担。故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7867.30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80元;3、营养费780元;4、护理费3198元;5、安装义眼的费用12000元;6、残疾赔偿金60978元;7、精神抚慰金20000元;8、鉴定费1200元;9、交通费833元。以上共计107636.3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薄,以证实李德山系粮管所退休职工,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被告赵广雷的驾驶证一份,以证实赵广雷有驾驶资格;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以证实被告赵广雷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4、李德山的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及医疗费发票;5、司法鉴定书一份,以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安装义眼的费用;6、鉴定费发票,以证实原告支出鉴定费1200元;7、护理人员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护理人员的身份及职业;8、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一份,以证实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赵广雷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另其向原告垫付有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其赔偿项目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5时,被告赵广雷驾驶豫RYL***号小型客车,在312国道桐柏县埠江镇胡坎村高峰钢筋水泥销售店倒车时,将车后行人李德山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广雷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1月4日至1月30日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疗费7876.30元,被告赵广雷为原告垫付费用8000元。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左眼受伤,眼球破裂伴有眼内组织缺失。2015年4月19日,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左眼缺失需安装义眼,总医疗费用估价为12000元)。鉴定费为1200元。被告赵广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险,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另查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李某某护理,李某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电脑及配件等批发、零售业。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批发和零售业为34045元/年。本院认为:被告赵广雷驾驶车辆将原告李德山撞伤致残,赵广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李德山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7867.30元+12000元=19867.30;2、护理费34045元/年÷365天×26天=2425.12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元/天×26天=520元;4、营养费10元/天×26天=260元;5、伤残赔偿金24391.45元/年×5年×50%=60978.63元(按请求60978元);6、精神抚慰金20000元;7、交通费酌定400元。以上共计104450.42元。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全部赔偿。被告赵广雷向原告垫付的8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同意一并处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6450.4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赵广雷支付理赔款8000元;三、被告赵广雷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赵广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