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有财、贡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3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有财、贡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有财、贡见红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有财、贡见红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按借款本金10万元计算,自2011年5月1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9万元计算,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方法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2871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潘有财、贡见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有财、贡见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