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辅军与张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辅军,张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辅军,男,汉族,1954年5月26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梁灏,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杰,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户籍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辅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辅军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辅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辅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上诉人王辅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朴银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