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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执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谭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谭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法定代表人黄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商城路。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建新。申请执行人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谭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762395.47元(1144207.35元+181969.32元-563781.20元)和水电费100380.80元,合计862776.27元,并承担违约金(以862776.2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谭建新对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受理费6784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92元,由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名下的有证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用于支付第一抵押权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职工工资后,尚不足以清偿第二抵押人。被执行人江苏德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已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已由本院另案处理之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68768.2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