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聂祖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聂祖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电信大楼。负责人张文辉,经理。被告聂祖山,男,邵武市桂林乡桂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聂祖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叶鉴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