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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吴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吴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14-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端辉,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红梅与被执行人吴端辉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陈红梅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8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端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