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叔宁申请执行陈建军、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叔宁,陈建军,陈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罗叔宁,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建刚,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长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罗叔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军、陈建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经查询,除陈建军有退休工资外(本院另案已冻结,工资扣划后一并参与分配),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