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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帅与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10号364室。法定代表人吴永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77号李帅与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永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吴氏创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