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诉后原告认为所诉不符合《婚姻法》三十五条时间的规定,故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起诉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士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