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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卓志刚与翁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卓志刚,翁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卓志刚。被执行人:翁旭升。申请执行人卓志刚与被执行人翁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954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2423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1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审 判 员 潘XX代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