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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邱丽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邱丽丽,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邱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