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邱丽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邱丽丽,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邱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