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小凤与金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凤,金桂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杨小凤。委托代理人顾慧明,如东县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凤诉被告金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