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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03号原告(反诉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59869877-2。法定代表人:彭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14906927-6。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冬梅,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因与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金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和解,现原告(反诉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9720元,减半收取19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定远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元亨 微信公众号“”